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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5

为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步伐,扶持园区企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根据国家法规和工业园区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园区土地价格、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宜丰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区(以下简称园区)。

二、严格执行现行土地价格标准。按规划要求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所需土地均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4万元/亩为起始价,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收储中心招拍挂出让。客商按要求通过招拍挂购得土地后,县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每亩扶助2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每亩扶助2.5万元,1亿元以上的每亩扶助3万元的标准,对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扶助。对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成立固定资产投资评审小组。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审计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招商委办、财政局和项目服务单位组成固定资产投资评审小组,对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审计,对没有达到合同投资额度的入园项目以及无税企业,取消其土地优惠奖励,并按最低价4万元/亩补交土地款,否则无偿收回其土地。

四、完善园区税收优惠政策。设定企业上缴增值税及亩均上缴税收为考核参照值,企业年上缴增值税额≥30万元或亩均上缴税收≥2万元/亩,按相应比例奖励企业。具体如下:

(一)企业年上缴增值税额设定为30-100万元、万元、>200万元三个档次,其相应奖励比例分别为12.5%、15%、20%,奖励期限为5年。项目年上缴增值税额达到其中一个档次,且亩均年上缴税收≥2万元/亩,按相应档次享受奖励优惠政策;如果亩均年上缴税收﹤2万元/亩,则下降一档次享受奖励优惠政策。

(二)企业年上缴增值税额≥30万元或亩均上缴税收≥2万元/亩,项目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按100%,后5年按50%标准奖励。

(三)企业建设产生的建筑税收(含所得税),实际缴纳额≥50万元,按实际上缴建筑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奖励。

(四)按法定税率标准足额征收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面积按园区实际交付面积计征。企业年上缴增值税额≥30万元或亩均上缴税收≥2万元/亩,则按1元/m2的标准奖励企业,期限5年。

(五)园区企业缴交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征税款不进行奖励。

五、实行奖励政策。一是对享受优惠政策到达期限的入园企业,若其上缴税收超2万元/亩,奖励超过部分继续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以提高享受期满企业的稳定性以及纳税积极性;二是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或年上缴税收达1000万元的企业直接奖励10万元(由受益财政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原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文件和相关条款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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